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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医疗机构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河南健康网 2024-01-08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398521


索 引 号10250-01-2024-00002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南省医保局成文日期2023年12月13日
标  题 关于开展医疗机构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豫卫医〔2023〕80号发布时间2024年01月08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航空港区教文卫体局、组织人社局,南阳市中医药发展局,省直各医疗机构,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改善群众就医体验,积极满足群众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需求,根据《关于开展改善就医感受提升患者体验主题活动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3﹞11号)、《关于推行“便民就医优流程”七项举措的通知》(豫改办发﹝2023﹞10号),现就开展医疗机构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试点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位一体”新发展理念,积极推进医疗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按照急救与非急救分类管理、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探索建立健全医疗机构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机制,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可及、安全、规范、高效、专业的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卫生健康服务需求。

  二、试点范围

  在郑州市、平顶山市、安阳市、三门峡市辖区内选择符合条件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先行开展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试点工作,以点带面,逐步推广至具备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其他地区也可结合实际,自主决定开展试点工作。

  三、服务内容

  医疗机构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指除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之外,不需要实施急救措施但需要配备相应医务人员、药品耗材、监护设备、搬运工具等并给予一定医疗服务的“点对点”医疗转运活动,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利用专业车辆和专业医护人员为医院之间转诊转院、出院(含自愿放弃治疗)患者返家、行动不便患者就医等提供医疗转运服务。转运过程中的医疗服务主要包括吸氧、监护、输液等延续性或维持性治疗行为以及相关护理、照看、搬运等服务,不包含急危重症的专业性抢救治疗服务。

  四、加强管理

  (一)健全工作制度。省辖市、县(市)卫生健康部门及相关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科室、人员、车辆、备案手续、合同管理、信息平台、应急预案、业务培训、病情评估、质量控制、感染防控、监督管理、不良事件处置、投诉受理、价格公示、争议解决等管理制度。

  (二)实行登记备案。省辖市、县(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对辖区内开展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的医疗机构(含省直医疗机构)实行登记备案,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基本信息(名称、类别、级别、执业范围、地址等)、法人登记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从事医疗转运服务车辆行驶证、人员资格证、收费价格、监督电话等。

  (三)建立服务平台。为方便、高效、精准对接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市域统一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信息化管理平台,可同时设置区别于急救“120”的市域统一专用热线电话;条件不具备的,也可依照有关规定对接其他独立运营的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信息化管理平台,也可同时由试点医院单独设立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电话。

  (四)规范服务管理。

  1.规范人员管理。从事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的医师、护士、救护员(担架员)、驾驶员等工作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和岗位证书,严格履行岗位职责,统一着装,规范服务。

  2.规范车辆管理。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车辆应符合卫生行业标准WS/T292-2008《救护车》,有关技术性能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并按照《河南省救护车辆配置标准(试行)》(豫卫医〔2018〕48号)等有关规定要求配备满足实际医疗转运服务所需药品、器械和设备等;车辆外观不得喷涂“120、急救中心、院前医疗急救”等标识,不得同时重复加入120院前医疗急救网络,不得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严禁将医疗机构救护车辆承包、转租或变相转包(租)给任何单位或个人,严禁个人或第三方将其他车辆挂靠在医疗机构用以开展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试点医院应为医疗转运服务车辆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3.规范订单管理。为规范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秩序,开展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试点的医疗机构应在执业地接受预约订单或服务申请。原则上,转运服务的起讫点至少一处在其执业地,严禁长期驻留外地接单或接受服务申请。每次医疗转运服务开始前,患者或家属应首先履行非急救医疗转运特种服务相关承诺,供需双方还应签订转运服务协议,进一步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过程风险、收费标准和法律责任等。

  4.加强质量控制。各地要严格落实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各项管理制度,明确专(兼)职部门和人员加强转运服务全流程管理,持续保障和改进服务质量。试点医院要根据病情需要、转运距离、患者及家属要求等合理配备车辆、人员及所需药品、器械等。

  5.加强感染防控。试点医院要依照有关规定加强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全过程医疗废弃物处置、清洗消毒等管理,严控交叉感染。

  6.做好应急处置。各地应制订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开展培训及应急演练。医疗机构在实施转运途中,被转运人员因身体突发不适或者病情加重的,随车工作人员应根据情况进行必要的救治处置,同时紧急拨打“120”,并按120急救指挥中心指令尽快送医。

  (五)公开收费标准。按照“坚持公益性、调动积极性、满足多样化需求、有效发挥市场调节、保障可持续”的原则,鼓励探索创新,发挥市场机制,建立健全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运行管理、成本核算、价格形成、动态调整机制和绩效分配长效机制。医疗转运过程中发生的医疗服务按照现行医疗服务价格有关政策执行,其他非医疗服务所需费用由服务机构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交通成本、人力成本、转运里程等多方面因素自主确定,明码标价。

  医疗机构应在显著位置或网站对外公开医疗转运服务收费标准,并标明收费项目名称、计价方法、具体标准及监督电话等。在转运服务开始前应事先告知被服务方并征得同意,主动提供费用清单,接受社会监督。严禁中途违规加价,或对服务对象及家属提出不合理要求等。

  (六)严格监督管理。各地应及时向社会公开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区域、监督电话及转运服务机构名单、监督电话,以便于社会查询、监督、反馈评价或投诉。因故中断提供转运服务的机构、人员、车辆,应提前报备和公告。要将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工作纳入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依规处理。严禁医疗机构利用非本单位车辆和人员开展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健康、医保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推动各项试点工作落地见效。

  (二)明确责任分工。省卫生健康委、医保局负责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试点工作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和督导指导等工作。试点省辖市卫生健康委、医保局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以及组织实施、监督管理、质量控制、业务培训等工作。医疗转运服务机构负责完善服务制度、对接服务平台、健全服务规范,提供优质服务,满足群众转运需求。

  (三)加大宣传培训。要加大宣传推广,引导指导群众便捷预约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要加强业务培训,规范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行为,保障质量和安全,持续改进服务,不断提高满意度。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南省医保局

  2023年12月13日


编辑:刘明   审核:荣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