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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河南健康网 2024-01-03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342355


  一、出台背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出生医学证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使用。我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规定,自1996年3月1日起使用国家统一的《出生医学证明》。近年来,管理政策体系不断完善,特别是2017年印发的《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豫卫妇幼〔2017〕9号),对系统规范我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证件的签发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亟需对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政策进行完善。因此,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公安厅联合制定印发了《河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204号)、《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豫卫妇幼〔2017〕9号)、《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96号)、《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等。

  三、文件主要内容

  《河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试行)》包括九部分(共六十九条)和21个附件。

  第一部分:总则。主要明确了制定《管理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以及出生医学证明的用途和应用场景等。

  第二部分:职责分工。主要明确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委托管理机构、签发机构以及公安机关户籍部门的职责分工。

  第三部分:工作管理。主要明确了《出生医学证明》申领、发放、空白证管理、印章管理、信息管理、人员培训等。同时,对助产机构加强孕产妇的身份核验提出要求。

  第四部分:签发管理。主要明确了《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的程序及要求。明确了助产机构外分娩新生儿的签发流程,完善了此类人员注销户口后的签发。在首次签发中,明确了若干特殊情形的签发,包括:新生儿年龄超过12个月申领时的签发、无法提供新生儿父亲/母亲身份证件的签发、新生儿父母因死亡、失踪、羁押入狱等原因无法提供身份证件的签发、以及新生儿母亲未满18周岁申领时的签发等。在换发中,进一步完善了“新生儿父母离婚的,取得抚养权的一方申请换发”、“新生儿父亲或母亲因死亡、失踪、羁押或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申请换发”、“申请变更父亲或母亲的换发”的流程。在补发中,进一步明确了“新生儿父亲或母亲因死亡、失踪、羁押或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新生儿父母已离婚”、“助产机构外出生”补发流程。

  第五部分:档案管理。主要明确了《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的主体责任、管理要求等。对撤并或取消资质的签发机构的档案管理进行了明确。积极推进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电子化管理。

  第六部分:废证管理。主要明确了废证管理相关措施、要求。要求加强签发管理,严格控制废证率,各级废证率不得超过1%。

  第七部分:使用管理。主要明确了《出生医学证明》的在公安机关户籍部门的应用,以及户口登记机关申请真伪鉴定的流程。

  第八部分:监督管理。主要明确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出生医学证明》监管、质控,以及公安机关对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处置等。

  第九部分:附则。进一步明确了《管理办法》的管理范围、解释、起效期以及相关名词解释等。

  

  豫卫发〔2023〕4号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编辑:刘明   审核:荣强